当事人提供充分相反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实的,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不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依据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重新划分民事责任。
2024年9月,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柳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柳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其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评定270天、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90天。柳某驾驶的三轮汽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柳某及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柳某提交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录像,证明事故发生时张某突然左转弯未开启转向灯且车速过快,导致对向车道的柳某避让不及发生事故,但事故认定书并未记载张某左转弯的行为。张某对该监控视频录像无异议。法院查明,张某左转弯时,因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未提前开启转向灯,对向车道柳某因超速行驶,发现张某左转弯时避让不及,车辆发生侧翻,导致两车相撞。法院认为,张某除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无证驾驶的过错外,还存在违反“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遂重新划分双方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柳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据此判决柳某赔偿张某6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证据,是对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作出的行政责任认定,也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警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则不予采信,根据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