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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内容可根据事实变更

邓某(男)与王某(女)是同事,随着感情的发展,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10月,邓某出钱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商品房。考虑到与王某即将结婚,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将王某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后,二人共同居住此房,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1月,王某认为与邓某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两人因此发生矛盾。邓某要求王某搬出房屋且更改房屋的产权人,王某则认为房屋的产权证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因而房屋应归其所有,不同意搬出。邓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该案应该怎么判呢?

全部1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刘玉尧 经纪人

    如果邓某能拿出当初买房出资的相关证据法院会适当给予补偿,如果拿不出证据那么你们毕竟没有结婚,邓某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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