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被告,减少一半以上损失
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被告,减少一半以上损失【案件情况】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律师代理被告。通过分析案件材料,管律师认为原告的主张过高,而且有些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有减少赔偿金额的空间,所以接受了委托(那些没有争取空间的案件,本律师不接受委托)。【案件结果】原告主张:辆维修费、救援费、车辆折损费、评估费、拆检费、差旅费等共计39781元。法院判决:赔偿原告17725元。【判决书节选】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民初**号原告:**,男,**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男,**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救援费、车辆折损费、评估费、拆检费、差旅费共计3978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1日10时50分许......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2月1日10时50分许......另查明......本院认为,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为车辆维修费17125元、救援费600元,共计17725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折损费、拆检费、差旅费损失的实际发生及具体数额,其主张的该三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车辆维修费用及评估费。原告擅自委托**公司评定车辆损失价值,违反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程序违法,因此产生的评估结论,本院不予采纳,其所支出的评估费亦应由其自行承担。经被告申请、原被告共同协商,河南**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对**号车辆因案涉交通事故毁损造成的维修费用作出评估意见为17125元,该鉴定评估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此评估意见,本院予以认可。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其民事权益应当获得维护。被告**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具有完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故被告闫**应当赔偿原告李*各项损失共计1772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7725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被告*负担122元,原告**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院印]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管律师提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议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主张损失,不然不合法不合理的过度损失不仅得不到支持,自己还会承担过度主张部分的诉讼费用。【受人之托,用心办事】专注法律问题,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管律师法律知识分享..
服务合同纠纷胜诉案例分享
服务合同纠纷胜诉案例分享【案件情况】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统筹合同。管律师代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统筹合同。本案过程非常复杂,民事案件可能出现的情况基本都出现了,比如管辖权异议,司法鉴定,财产保全等。本案的被告应当有高人指点,全程参与但就是不配合,中间以各种理由延缓案件进程,后来也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案件结果】诉求全部得到支持,详见判决如下部分各项费用总和。【判决书节选】河北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冀0403民初**3号原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原告**与被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损费23,920元,评估费3,000元,第三者责任损失费61,000元,救援费3,120元,以上共91,04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19日,原告驾驶鲁**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兰南高速郑州方向行驶至K218+300处时(叶县境内),与**驾驶的豫V**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包含原告车辆在内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平顶山市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第三分部将原告车辆拖吊救援至汽车维修公司。原告的车辆在被告投保交通安全统筹,其中机动车损失统筹责任限额79,950.00元,第三者责任统筹责任限额1,000,000.00元,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限内。后贵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意见,鲁J*8号车辆因交通事故损毁造成的损失金额为23,920元。原告因此花费评估费3,000元。另外,该事故造成第三者车辆损失61,000元,详见河南省**人民法院(2024)豫*8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经协商,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南**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认定鲁J**号车辆损失为23,92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000元。另查明,河南**人民法院于(2024)豫**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支付豫V**所有人**车损61,000元。原告遂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达成的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本质上应为具有行业互助性质的保障措施。统筹人与被统筹人基于互助行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名合同,其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范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调整,故此类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故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责任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61,000元、救援费3,120元。同时应支付原告车辆损失23,92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61,000元、救援费3,120元,车辆损失23,920元,合计88,04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河北省****人民法院(院印)审判员张**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管律师提示】车辆投保要考虑保险人的实力,本案原告为了节省保险费购买了服务公司的统筹险,但是该服务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发生纠纷会增加维权成本。【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受人之托,用心办事】专注法律问题,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管律师法律知识分享...
合伙合同纠纷,代理两个被告,结果都不承担责任
合伙合同纠纷,代理两个被告,结果都不承担责任【案件情况】本案有三个被告,经过初步查看材料,管律师认为有两个被告可能不承担责任,决定代理这两个可能不承担责任的被告:*丽和*晴。(解释一下:那种肯定承担责任的被告,管律师一般不接收代理,因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花了钱也达不到预期效果,对当事人来说性价比不高,咱也不想收这个钱)因为本案的材料原被告都在补充,随时可能出现新材料,所以管律师的预判和思路也需要随时调整。担心:我们两个被告承担部分责任,更担心承担全部责任。【案件结果】我代理的两个被告*丽和*晴,不承担责任。【判决书节选】安徽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民初**号原告:朱*,男,**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被告:**丽,女,*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被告:**晴,女,>>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被告**丽、**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与被告张**、**丽、**晴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被告**丽、**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丽、**晴偿还原告朱**款710000元及逾期利息。(年利息为6%,从2024年8月8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时止,起诉时暂计算利息为30330元,合计740330元。2、本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张**辩称,......**丽辩称,1、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丽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晴辩称,1、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晴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丽、**晴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六十八条、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九百七十条、第九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退还原告朱**投资款及货款710000元及利息(以71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4年12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1.50元,由被告张**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院印]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管律师提示】注意保存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受人之托,用心办事】专注法律问题,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管律师法律知识分享...